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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
北京梨园地区投资政策
(一) 为加快梨园地区的经济发展,结合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优惠政策和奖励办法:
1、 凡到梨园地区投资的高新技术产业,自生产之日起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以后年限适当减征。
2、 来梨园地区兴办的"三资"企业自生立之日起第一、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五年减半征收;若企业产品70%以上出口,以后年限内继续减半征收所得税,独资企业按国家和郑州市的现定执行。
3、 外商投资的企业,凡属技术密集和知识密集项目或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投资回收期长的生产项目,除享受"免二减三"的政策外,按实际情况征收有交部门的同意继续减征有关税种。
4、 对于台资企业除按上述政策招待外其他相关手续费、土地使用费等减收30%(税种除外)。
5、 凡外商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进行再投资或新办企业时,将返回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款;新办企业将简化手续。
6、 产品出口的企业,产口出口的增值税率为零。
(二) 奖励办法:
1、 凡为梨园地区提供工业项目,产品信息,外资企业和市优二兴三企业,住处被采用后,对中介人进行一次性奖励,额度为注册资本的0.5~1%;奖金由受益单位支付,外资企业经董事会研究决定或出外企业支付人成本或由中方分得的利益支付,爱益者也可将奖励资金部分或全部入股参加企业经营和利益分配。
2、 对引进资金者实行一次性奖励,使用期在半年至一年期恨内年息不高于同档金融部门利率的的每万元奖励3%;使用期在两年的每万元奖励4%。资金来源由使用资金单位支付。
3、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为梨园地区引进项目(含三资企业)、产品和资金的各级领导、单位和个人。
4、 引进的资金不包括企业申请的贷款和专项拨款,本办法由一九九八年元月一日起执行。摘自梨园风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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